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它被正式提出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五个春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自此“依法治国”正式成为国家意志。之后,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可以说,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都会将依法治国升华到一个新的高度,提出新的要求。
现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新的要求,即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全面性”要求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将“依法治国”推进到中国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具体就是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加快”,就是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间”要求。自从“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十五年来,虽然已经取得了许多的可喜成就,但依然在一些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正处于承上启下关键时期,到2020年我们就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保证到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面对这样的新形势,作为奋战在基层司法第一线的法官,必须对当前形势下的法官定位以及司法活动应当达到的目标进行深刻思考,这两者在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只有找准方向弄明白司法活动应当达到的目标,才能真正搞清楚当前形势下的法官定位。而只有搞清楚当前形势下的法官定位才能在正确司法的路上走得更加长远,实现司法所应当达到的目标。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对群众路线的科学表述。这一路线从毛泽东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时就已经得到确立,遵循着这一路线,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就,可见群众路线是我党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法宝、是必须时刻遵循的根本要求和工作方法,为人民服务也就成了中国共产党永不改变的宗旨。因此,人民司法的正确目标也就只有一个,就是为人民服务,用人民赋予的司法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明确了人民司法为人民这一司法目标之后,结合自身的工作,我认为当前基层法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自身的定位。
第一,是“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这是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也是群众路线的最高要求,切实做到司法为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一个法官应当遵循的宗旨理念;第二,是“公正”,就是人民法官必须公正司法,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愧于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第三,是“清廉”,这是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只有真正做到无欲无求,才能真正的把人民的利益落在实处。
结合以上定位,人民法官在从事具体工作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要离群众更近些,增加与群众的沟通。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案子要办得好,一方面要解决好群众的感情态度问题,把群众当亲人,把群众的事当自家的事。我们必须正视基层群众一般法律水平普遍较低,举证能力不,经济条件较差,在诉讼中处于明显弱势,而且他们对对簿公堂有强烈的抵触心理。他们更需要法律指导,更容易接受诉讼外方式,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温和的方式化解纠纷。如果能够从基层群众的法律水平及司法需求出发,提供更周到、更经济的司法服务,做到教育、宣传、服务到位,不仅能够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水平和应诉能力。另一方面办案时要掌握更多的案件细节,得到足够多的案件信息。群众的信任、案件的信息从哪来,当然是通过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通过一次次的庭审,通过一次次的谈话,通过一次次的走访,只有法官把这些工作做足了,案件才能办得公正,审理的结果才能让当事各方心服口服。目前,由于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法官工作压力大,个别法官与当事人交流了解案情的时候越来越少,书面审的倾向有严重化的趋势,这样虽然能提高审判效率,但交流减少的后果却是当事人不能理解法官审判思路与意图,法官不能了解当事人的想法与实际难处,造成双向误解,最终影响法院的社会形象。
二、在办案方式上,要探索行之有效的便民举措,让群众诉讼更快捷一些。人民法院的办案方式要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不能抛弃“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而创新的方向,就是为民、利民、便民,不是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要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一些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采取了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小额案件速裁等便民诉讼措施,但是在很多地方,这些举措形式主义严重,当事人走了这样的形式之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是要回到原先办案的老路上,这样既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又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我们创立这些形式的初衷是提高办案效率,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因此,对于新实行的办案措施,在经过一段时间检验后,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我们加以完善并推广;不能实现目的的,尽早撤销,多花一些时间研究固有的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使得当事人能够早一点得到公正。
三、要坚持正确的司法作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促使化解纠纷的质量不断提高。群众评价法院,最直接的就是看法官的言行举止,办案是否认真,待人是否热情。法官一声问候、一个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水都可能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契机;而一旦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在法官群体中滋生,骄横、冷漠、懈怠、徇私、贪腐等现象必然会随之而来,司法公正必然受到影响。从小的方面来说,法官的作风关系到一个案件的成败;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官的作风关系到人民对法院系统的看法,关系到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方法加强教育,保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彻底杜绝“四风”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应当坚信,人民法官只有坚持做人民的公仆,要服务人民群众,要依靠人民群众,走好群众路线,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人民群众才能支持司法。只要心中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能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做到能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