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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法院减轻群众诉累及时判决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15-12-14 11:50:14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包头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了感谢我院民事审判三庭公正、高效地判决,特送锦旗表示感谢。

 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三份空调安装合同,竣工后,被告工程成本部给原告公司出具了“空调结算汇总表”,明确应付原告公司工程款为2352489元,但被告共支付原告1620000元,下欠732489元拖延不付,现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32489元及迟延履行金。

 被告辩称,原告交工时间最晚应当在2012年6月25日,原告竣工时间为2012年10月,超过双方约定的交工期限,依照合同约定延期交工原告应向被告承担相应违约金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0000元,原告未向被告出具相应发票,在原告公司提供发票前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东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总工程款数额,认定工程款为结算汇总表中的2352489元,双方对于已付款1620000元,现尚欠732489元均无异议,被告方已于2012年10月21日、23日对原告的安装工程进行了验收,且现已投入使用,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关于被告主张的迟延交工情形,被告未提交工程的具体完工日期及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迟延交工的证据,且双方于2013年6月份又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对于工程款数额进行了确认,故被告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空调安装费用732489元及违约金73248.9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法官考虑到原告远在包头市,为避免原告来回奔波,减轻其讼累,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加班加点,对该案及时作出判决。原告为表示感谢,特送上锦旗一面。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