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胜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工亡案件,经过调解,受害人家属顺利拿到25万元赔偿金。
2015年4月,吴某与丈夫在该公司工地值夜班,吴某突发疾病,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随后申请了工亡认定。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认定吴某死亡为工亡。用人单位则认为吴某只是单位的保洁工,不是和其丈夫一起值夜班的职工,保洁工不属于24小时工作制,吴某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时间之内,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或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吴某虽然是清洁工,但在日常工作中也有值夜班的职责,况且单位是受益人,所以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亡符合法理人情。
经过我院法官几次调解,吴某家属降低了赔偿数额,企业也积极承担了社会责任,最终吴某家属在调解当日即顺利拿到了该公司的25万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