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原告李某、张某、董某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公司、陕西某劳务分包公司、高某、王某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三原告诉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某小区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由被告陕西某劳务分包公司承包了其中的劳务工程,该劳务公司高某、王某将其中的主体剪力墙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李某,已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1559500元,尚欠328180元,被告高某与王某将4、5、6、10号楼的电样张井墙砖及现场杂工分包给张某,下欠张某49612元,原告董某向工地出租了钢管扣件,下欠租赁费267497元。
开庭审理前,本院了解到被告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公司与陕西某劳务分包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已将所有工程款向劳务公司付清,而被告高某与王某系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二人系合伙关系,因二人的合伙账目未算清楚,导致三原告的欠款无人支付,原告对于其主张的工程款与租赁费均无工程量或结算单等相关证据,只有工地管理员的签字,现该管理员已去向不明。经询问,劳务公司收取了被告王某的保证人60万元未退还,劳务公司提出由被告王某向三原告支付欠款,由劳务公司向被告王某退还保证金。
通过法官三次耐心调解,几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和解,三原告分别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让步,由王某分别给付原告李某、张某、董某工程款27万元、3.5万元、23万元。被告劳务公司当场向被告王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将其收取的保证金近日退还给王某。至此,该系列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不仅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又达到案结事了、多方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