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驾车外出需谨慎 购买保险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14 15:14: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武某诉被告苏某、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交强险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8640元,被告苏某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0331.3元,被告张某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57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15时,被告苏某驾驶五菱客车沿东胜区森林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森林大道交叉路口直行通行时,与被告张某驾驶的现代越野车相撞,致原告武某头部、脸部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鄂尔多斯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武某为9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苏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院遂判决先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交强险和商业险向原告赔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苏某、张某承担。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