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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二男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2:1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某和冯某都是黑龙江人,为索取正常债务,二人非法拘禁他人,最终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冯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冯某为向被害人吴某索要被害人吴某欠其二人的机械费及借款,将被害人吴某带至被告人冯某租住的东胜区罕台镇某小区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3月8日。期间,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吴某进行了看管,但被害人吴某可在房间内自由活动,自由与外界联系,同时保证了被害人吴某的正常饮食及休息。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吴某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吴某实施了轻微殴打和语言威胁。

 经审理,东胜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吴某期间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冯某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