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结果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拘役四个月。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源市场内,无故将被害人唐某的手机柜台玻璃踢破,又用刀将被害人徐某座位上的儿童玩具及雨伞划破,后张某在该市场门口将被害人周某的凌志牌越野车标志掰断,并用刀将该车车身划破,随后又用刀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雪佛兰车车身划破。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55元。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四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