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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款盖公司公章,单位被诉为何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14 16:03: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公司是否应对公司员工盖公章借款行为承担责任产生争议。经审理判决,马某与鄂尔多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

 2009年8月4日被告马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一百零九万元整,按月结息,利息叁分”的借条。2009年10月4日被告马某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叁拾万元整,按月结息,利息叁分”的借条,上述两份借条中,被告马某均在借款人处签字并在日期下方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另查明,被告马某在被告公司负责财务,被告公司从2010年12月29日至2012年5月14日分十四次通过银行向原告李某还款合计402600元。

 根据本案中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被告马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日期下方加盖公章,虽然未注明该公司在两笔借款中的地位,但被告某建筑公司对借款系马某的个人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借条中加盖了公司公章时借款合同已成立,故认定借条中的两笔款为被告马某与被告建筑公司的共同借款。如因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善导致被告马某私自加盖公章,被告公司可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根据上述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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