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4月4日23时许,赵某酒后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从东胜区那日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小区对面时,与任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9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诉讼过程中,赵某赔偿被害人任某修车费、停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千五百元。
东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赵某醉酒驾驶,不仅致使自己受伤,赔偿他人损失,更严厉的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