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东胜区法院执行人员到某银行营业所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存款,银行以种种理由不予协助办理,法院决定对该银行罚款5万元。
原来,被执行人李某拖欠申请执行人张某债务达80万元,几个月前在东胜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答应分期偿还债务,但协议一签,被执行人就远走高飞,再无踪影。东胜区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李某在呼和浩特市的一家银行有存款,于是执行局法官在最短时间内赶往该银行。
面对执行法官出示的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和正式法律文书,银行营业所工作人员的态度却有些令人费解。法律明文要求的手续材料他们不看,反而频频向法官索要其他证明,法官拒绝出示后,他们便怀疑来人是诈骗犯,当场报警。警察到场后核实了执行法官的身份,银行又以无权协助扣划为由,再度拒绝协助法官办理执行事项。
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东胜区法院认定该银行已经干扰执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