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须知
一、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有权在庭审中进行辩论;
4、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
6、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7、有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8、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资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9、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2、应当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院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4、应当依照法律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三、 其他应知事项
1、原告诉讼请求不当,可能出现被驳回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损失的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获准后应交纳诉求增加或反诉部分的诉讼费,否则法院仍可不予受理;逾期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被告预交),当事人在预交内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仍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6、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留置送达,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7、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8、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自动撤回的后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9、原告需预交公告送达费用,并因公告送达而可能导致审理时间过长,结案后亦可能找不到执行对象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胜诉人承担生效判决难于执行及公告费、诉讼费用损失的风险
10、原告提起诉讼前或诉讼后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申请获准后需交纳保全费,否则申请亦可被法院驳回;采取保全强制措施后,可能因线索不准确财产权属不明确或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而导致出现申请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亦可导致生效判决难于执行的风险;
11、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期限为15日内,逾期未上诉的,诉讼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4、请执行,应当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依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5、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是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会导致剩余债务不能履行或对剩余债务执行拖延的风险;
16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7、律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8、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