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院2015年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业务装备采购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2015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
2015年我院拨付到位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共403万元,其中,办案经费260万元,装备费123元,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他项目资金20万元。我院按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没有违规使用现象发生。2015年支出情况为办案经费支出260万元,装备支出123万元元,剩余装备2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质保金待设备运行正常后给予支付。其中办案经费支付情况为:印刷费162050.8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86883.8元、办案差旅费835476.4元、法律文书邮寄费115589元、扣押车辆停车场租赁费800000元。业务装备经费支付情况为:购电子签章速印机1230000元。
二、业务装备采购情况:
业务装备购置都是严格按照自治区并且结合我区的要求标准和采购程序进行的,同时也达到了上级部门的业务装备采购规划。
三、财务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法律法规》等的要求规范管理我院财务工作:
1、我院各项经费开支须经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批或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一律不得开支。
2、诉讼费收取、罚没收入上缴使用,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3、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人借支,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4、我院固定资产都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办公室配备的设置经登记后由使用人签字,无正当理由损坏、丢失的,由庭室或个人照价赔偿。
5、我院严格按照要求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单独核算,及时完成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政法经费保障工作和决算报表报送工作。
总之,我院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无挤占和挪用情况,各项资金按规定报帐制,严格管理,会计核算真实规范。认真做到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强化管理,有效杜绝了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使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