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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2-21 17:16:50 打印 字号: | |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东胜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东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宪法和法律,为我区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2.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接受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按照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有关指示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4.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和其他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搞好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干警培训和奖惩工作;

  8.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现有内设部门28个,共有干警417人(正式干警291人,辅助岗位43人,聘用人员83人)。

  二、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16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总计4289.61万元,其中:公用经费477.98万元,占总预算的11.15%;专项经费300万元,占总预算的6.99%;人员经费3511.63万元,占总预算的81.86%;

  2016年度公共预算4289.61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

  (1)公用经费(类):477.98万元,占总预算的11.15%;其中:办公费:411.6万元,占总预算的的9.60%;取暖费:66.38万元,占总预算的的1.55%;

  (2)专项经费(类):300万元,占总预算的的6.99%;其中:司法救助及信息化建设经费300万元。

  (3)人员经费(类):3511.63万元,占总预算的的81.86%; 

  三、关于 “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东胜区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局本级和独立核算全额拨款行政单位。

  (二)“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总预算的预算为18万元。占总预算的的0.42%。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费及购置费预算为120000元,我院的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基本上全部用于保障审判执行业务专用车辆的运行,按照财政要求,今年业务量增加,比去年公务用车运行费的支出略增,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2016公务接待费预算为60000元,3、公务出国(境)费2015年及2016年均未安排。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