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蔡某、郑某、王某诈骗罪一案。
被告人郑某系尼德兰王国公民(俗称荷兰王国);张某和王某系广东省汕头市人;蔡某(绰号“肥仔“)系广东省东莞市人。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8月间,王某(绰号“阿六”,在逃)以给付高额好处费为诱惑,让被告人张某帮助其将诈骗所得款项取现。后张某联系了被告人蔡某,蔡某又联系了被告人郑某,郑某联系了高某(在逃),高某又联系了吴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支取赃款。高某、郑某、蔡某、张某逐级向王某等人提供了实施诈骗所用的银行账户。
从2015年8月12日至8月13日,王某等人通过网络QQ聊天软件,冒充鄂尔多斯市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某,以急需业务款为由,骗取该公司出纳转款55万元;冒充天津市市民刘某儿子刘某某,以其老师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刘某37.2万元;冒充锡林郭勒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刘某,以与深圳市某贸易公司有往来需要支付款项为由,骗取该公司100万元,共计骗取192.2万元。被骗款项打入王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后,被郑某、蔡某、张某等人支取提取好处费后逐级交给王某。
被告人王某明知张某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依然帮助张某清点、保管、运送赃款,并向张某、蔡某等人提供了犯罪时用以相互联系的手机、电话卡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郑某、王某明知他人进行诈骗犯罪,仍然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系共同犯罪。因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案件到起诉至东胜区人民法院后,因本案被告人郑某系尼德兰王国公民,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翻译人员等诉讼权利,并经得被告人郑某同意后将基本案情、开庭时间、地点等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了其国籍国驻华大使馆。开庭当日,该国驻华使馆的官员参加了旁听。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就四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展开激烈辩论。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