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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法院“草原风暴”首例拒执罪
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6-07-01 16:04: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也是 “草原风暴”集中执行行动以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

  2014年6月,法院的判决生效并确定被告人闫某有还款义务。2015年3月,被告人闫某因担心自己的账号被法院冻结,向其朋友杨某借用一张银行卡使用,并将其部分资金存入该账户。2015年6月,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向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而被告人闫某没有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也没有主动偿还债务。因闫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闫某进行了强制拘留。拘留期满后,闫某仍然没有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并且再次通过朋友的银行卡转移走22.3万元现金。

  庭审中闫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在本次公开审理时,他通过一纸“悔过书”的形式表达了自己的懊悔:“我出生于农村,受教育不多,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做了一些糊涂事,也触犯了法律,在这段日子里,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我的犯罪非常后悔,对此我深切的忏悔,并从此改过。”

闫某实施的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资产以及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东胜区人民法院对闫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后法官也想告诫大家,“作为被执行人如果有履行能力,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通过转移财产来躲避执行,这样你面对的将是刑法的严惩。”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