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刘某某,女,33岁,汉族,鄂尔多斯市达旗人,大学专科文化,以打工维持生计。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王某(3周岁)继母。在2016年暑假至案发时王某与刘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身心摧残,且手段残忍,如不许饮水、暴力殴打、捆绑、热水烫等。2016年9月30日晚间、10月1日早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胜区某小区家中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其使用书本在王某的头部、身上抽打,并故意将王某向墙上、地板上用力推撞,最终致使被害人王某颅内出血,大脑肿胀,右侧枕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损伤已构成重伤。2016年10月5日上午,经鄂尔多斯市某医院王某同病房住院家属举报,被告人刘某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胜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开庭审理本案,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辩论。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因本案受害幼儿伤残程度正在经有关部门鉴定,故庭审法官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