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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首例环境污染罪刑事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7-08-18 16:49:4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8月18日下午,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池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贰万元。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池某字东胜区某物流园区东侧空地上,独自以及雇佣他人使用“电动清洗装置”进行清洗废旧滤布作业,并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排放到提前挖好的蓄水池中,蓄水池满后,污水流向蓄水池南侧的无防渗坑内渗漏、蒸发。经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中心检测站检测,涉案的部分废旧滤布镉含量高达22.1mg/L,涉案蓄水池水样镉超标12.4倍,蓄水池南侧溢流区两处的镉超标40.9倍、141倍,蓄水池底泥、蓄水池南侧溢流区以及滤布处理场地的土壤砷超标3倍以上,蓄水池底泥锌超标10倍以上,严重污染了环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证据确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胜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开庭审理本案,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辩论。综合案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据悉此案是鄂尔多斯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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