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王某某,女,54岁,汉族,鄂尔多斯市达旗人,初中文化,系鄂尔多斯某房地产股东。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承诺给付利息2.5-3.5%的高额回报,以房地产需要自己周转为由,通过亲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向王某某等20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798.5054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所融资金用于投资鄂尔多斯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土地、房产、车辆以及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共向上诉209名集资参与人付息13290.5915万元,退还本金23297.9019万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以高额利息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高达人民币76798.5054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