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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虐童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08-28 16:58:18 打印 字号: | |
  8月28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对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王某(3周岁)继母。在2016年暑假至案发时王某与刘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身心摧残,且手段残忍,如不许饮水、暴力殴打、捆绑、热水烫等。2016年9月30日晚间、10月1日早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胜区某小区家中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其使用书本在王某的头部、身上抽打,并故意将王某向墙上、地板上用力推撞,最终致使被害人王某颅内出血,大脑肿胀,右侧枕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部损伤已构成重伤。2016年10月5日上午,经鄂尔多斯市某医院王某同病房住院家属举报,被告人刘某某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抓获。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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