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
2016年8月3日凌晨4时许,受害人康某某下班步行至所住公寓门前时,遇被告人陈某某挟制,被带往附近某住宅小区门前的台阶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随后,陈某某又挟制康某某同乘出租车到其家中,再次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先后两次实施强奸,直至10时许才放走康某某。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胜区沃尔玛超市地下停车场,发现受害人罗某某找不到去往超市的通道,便将罗某某骗至地下二层步梯口附近,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欲强奸罗某某,遭激烈反抗而未得逞。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09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于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释后在5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强奸受害人罗某某系未遂,对其该部分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强奸妇女二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受害人康某某强奸3次以上且采用非法拘禁手段实施强奸,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