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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建厂房 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发布时间:2018-01-10 17:24:20 打印 字号: | |
  擅自推毁了位于东胜区某村的部分林地,用于建设厂房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郭某某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国土、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推毁了位于东胜区某村的部分林地,用于建设厂房。经鄂尔多斯市林业工作站(鄂尔多斯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被毁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其中严重毁坏面积为2.4911公顷(折合37.3665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悔罪、结合其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如果流转双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流转的土地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所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有权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因此,村民在流转自己的承包地时,要特别注意所流转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使用土地或者变更用途,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在用地之前,要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会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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