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正逢数九寒冬之际,东胜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团队的法官与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不畏寒冷,驱车二百多公里赶赴乌审旗被告人冯某某家中开庭审理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周某某(未查明)家中,以100元价格购买一支枪用于打猎。2017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枪形物体一支。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形物体系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冯某某已年过花甲,因患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病症,无法乘车到本院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我院刑事审判一团队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经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后,决定到其家中开庭审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表示今后一定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