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低价收购他人盗窃赃物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受害人高某长期停放在东胜区宏峰煤矿生活区的2辆翻斗车,以6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后二人将两车进行修理,又以9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经鉴定,2辆翻斗车价值共计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随后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又查明,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高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9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高某某,且被告人梁某某已退赔陈某的经济损失,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在向被告人王某某收购涉案车辆后对该车进行了维修,对该部分事实在对梁、冯二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梁某某、冯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