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犯抢劫罪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4月12日21时许,20多岁的被告人宋某因手头缺钱,在东胜区全民健身中心附近尾随受害人刘某,持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架到刘某的脖子上,欲实施抢劫,刘某伺机逃脱报警。被告人宋某很快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宋某在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受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宋某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