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焦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6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韩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在呼和浩特市、东胜区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共计12张。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徐某、肖某、周某、温某、张某、全某、谭某的身份分别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创业支行、锦绣支行、车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伊煤路支行、华夏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办理银行卡7张;被告人张某某冒用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身份分别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创业支行、锦绣支行、车站支行办理银行卡3张;被告人焦某某冒用申某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伊煤路支行办理银行卡1张。被告人李某某冒用向某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金桥支行办理银行卡1张。同年6月17日15时30分许,东胜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先后将五被告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达数量巨大标准。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