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等25人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6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陕西省榆林市等地居民郭某某、张某某等2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法规,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灯炉滩村村民谢某某处购买多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13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等14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王某某、高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
经过几个小时的庭审,通过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辩论,法庭当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公诉机关关于定罪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