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一名男子醉酒后倒在机动车道路上,遭遇一辆小轿车碾压,与一家人阴阳两隔。肇事女驾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让自己的家庭从此笼上阴影。
2017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蒙K字号打头的小轿车,沿东胜区杭锦路行驶至某饭店对面道路时,将醉倒在机动车道路上的被害人王某碾压致重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被告人杨某于同年3月1日为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而被害人王某被涉案肇事车辆碾压后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颅脑损伤、死亡及多处软组织损伤,共花医疗费1244.67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供述、辩解称,肇事时她听到车辆的左前侧突然有异常响声,并感觉碾压到了东西,却既没观察后视镜也没停车,只是减速后直接驶向目标地接上女儿回到住宅小区,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次日凌晨,接到民警电话后,她才知道自己肇事了。东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调解,被告人杨某在其近亲属的帮助下取得原告人的谅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某赔偿原告人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将肇事车辆给予原告人。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杨某驾车肇事,致被害人王某死亡,给4名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1244.67元、死亡赔偿金659500元、丧葬费30996元等经济损失,理应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人杨某与四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赔偿的行为并不影响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限额,且事故发生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期间内,故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及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向四原告人赔偿111244.67元。综上,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故对被告人杨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