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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毒素、日本小粉……四女子微商售假开庭
  发布时间:2018-03-19 20:34:28 打印 字号: | |
  3月1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吴某某、白某4人销售假药罪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张某某、张某通过微信购买肉毒素后,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顾客做微整形项目,在东胜区多处酒店,以每针1000-1200元为他人注射肉毒素。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呢称:某某瘦身团队创始人处购买“纯植物溶脂胶囊”和“日本小粉”后,将“纯植物溶脂胶囊”以每粒50元至60元的价格、“日本小粉”每板200元至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27560元。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于2017年3月27日从张某某处扣押A型肉毒素一盒,日本小粉130粒,植物溶脂胶囊20粒,于2017年4月1日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A型肉毒素17盒、“扶桑药品工业株式会社”10支、“日新制药株式会社”支。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张某某、张某持有的上述药品适用于不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即可按假药论处。2015年底至2017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购买肉毒素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顾客做微整形项目,以每针1500-2000元向张某某、邱某某等19人注射肉毒素。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白某开始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向他人注射肉毒素。2017年4月7日,从被告人吴某某、白某处扣押肉毒素、伊人美plus一套。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吴某某、白某持有的上述药品适用于不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即可按照药论处。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4月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在某大酒店抓获;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白某在某地产大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吴某某、白某明知是假药仍销售获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吴某某与白某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

经过几个小时的庭审,通过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辩论,法庭当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公诉机关关于定罪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会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