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一男子索债不成,持铁锤砸损对方的财物。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多次向受害人朱某某索要欠款无果后,于当日15时许来到朱某某开设的某培训中心,持铁锤将室内的电子钢琴、萨克斯、办公桌等财物损坏。经鉴定,被砸损财物价值共计23 000余元,后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