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包头两男子 穿纸尿裤藏运毒品 经东胜检查站栽了
  发布时间:2018-03-28 21:04:42 打印 字号: | |
  包头籍两名男子为获取毒品的高额利润,竟将毒品藏匿于纸尿裤内企图运到包头卖掉,途经东胜被查获。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去年2月13日晚,被告人晁某某、邬某某从呼和浩特市乘坐飞机到达四川省成都市后,向贩毒人员购买了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决定由邬某某以贴身穿戴纸尿裤藏匿毒品的方式,将该包毒品运回包头市。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邬某某在贴身穿戴的纸尿裤内携带涉案毒品“K粉”伙同被告人晁某某从陕西省西安市乘坐客车途经东胜区包茂高速东胜西收费站时,被堵卡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晁某某伺机逃离。经称重、鉴定,二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疑似物净重为30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同年4月30日,被告人晁某某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九里堤派出所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邬某某经氯胺酮物质尿液检测板检测结果呈阴性;被告人晁某某经胶体金法检测,检测结果为海洛因呈阴性、冰毒呈阳性、K粉呈阴性。

   再查明,被告人晁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于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晁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属数量较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邬某某、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晁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