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竟持菜刀将他人砍伤。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2016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卜某某在东胜区旧五中附近平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王某某遂持菜刀在卜某某左肩处砍了两刀。经法医鉴定,卜某某左肩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左侧腋神经断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当年12月1日主动向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又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王某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人王某某向原告人卜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卜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卜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