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午,东胜区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张某某、张某通过微信购买肉毒素后,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顾客做微整形项目,在东胜区多处酒店,以每针1000-1200元为他人注射肉毒素。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呢称:某某瘦身团队创始人处购买“纯植物溶脂胶囊”和“日本小粉”后,将“纯植物溶脂胶囊”以每粒50元至60元的价格、“日本小粉”每板200元至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27560元。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于2017年3月27日从张某某处扣押A型肉毒素一盒,日本小粉130粒,植物溶脂胶囊20粒,于2017年4月1日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A型肉毒素17盒、“扶桑药品工业株式会社”10支、“日新制药株式会社”支。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张某某、张某持有的上述药品适用于不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即可按假药论处。2015年底至2017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购买肉毒素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顾客做微整形项目,以每针1000-1500元向张某某、邱某某等19人注射肉毒素。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白某开始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向他人注射肉毒素。2017年4月7日,从被告人吴某某、白某处扣押肉毒素、伊人美plus一套。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吴某某、白某持有的上述药品适用于不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即可按照药论处。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4月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在某大酒店抓获;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白某在某地产大楼被公安机关抓获。东胜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近年来,东胜区法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积极发挥刑事审判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形成了持续打击的高压态势,为维护公众安全与公民健康,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购买药品请去医院或有经营许可的正规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