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起重机操作员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下来到某住宅小区维修电梯,因未放置“检修”警示牌,致随后乘坐电梯的1名男子死亡。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经查,2017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下来到东胜区某小区维修电梯时,违反相关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未放置“检修”警示牌,导致被害人苗某某夹在电梯,因腰腹部受到挤压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经办案民警传唤到案;又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及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后取得谅解。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在电梯检修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且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因此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