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某汽车修理厂的4名维修工在索要合法债务时,非法拘禁他人,最终分别被判拘役、管制。
经查明,2016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尚某为了向受害人索某索要债务,便纠结被告人折某、周某某、李某在东胜区某酒店、伊金霍洛旗某酒店及某二手车新店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以向其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对受害人有殴打行为。同年12月17日22时许,受害人袁某在被非法拘禁的某二手车新店内服用大量“去痛片”,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事发后,被告人尚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折某、周某某、李某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再查明,案发后,经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东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折某、周某某、李某伙同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折某、周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在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受害人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折某、周某某、李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分别被判处4个月至10个月不等拘役和管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