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一名男子虚构自己有工程项目,并以入股为名骗取他人18万元。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2月9日至3月4日,被告人常某谎称自己有给神华、神东电力重庆某有限公司供石油的高利润项目,诱骗受害人贾某参与、入股,共骗取贾某18万元。期间,为了继续骗取贾某的信任,常某谎称有“项目有分红”,给贾某转账共计16000余元。后受害人贾某多次提出退股,被告人常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手机关机。
另查明,同年10月5日,被告人常某在乌审旗嘎鲁图镇被东胜区警方抓获。同年4月5日,被告人常某的家属代其给受害人刘某某、奇某、李某某、何某某各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常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其对多名在校学生实施诈骗犯罪,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常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代其退赔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常某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