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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触法网
  发布时间:2018-05-21 10:54: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件,涉案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石某某、史某在东胜区通过联系刻章小广告伪造并购买了一枚“东胜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查询”专用章,并用该伪造公章为受害人林某某、马某某等121人每人伪造了1份“机动车驾驶人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收取其中部分人员“代办费”50至150元。7天后,被告人石某某、史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史某伪造、购买国家机关印章,伪造、贩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某、史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