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明知上线人员实施诈骗活动,但为谋取利益,分别与上线人员共谋,帮助上线人员支取诈骗赃款。其中,7月16日,受害人邱某某被人以其乘坐的航班因故障取消,让其联系客服改签或退票,并补偿费用为由,通过操作支付宝诱骗其转账的方式,被骗取现金9876元。被骗款项于当日直接转入户名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后被告人陈某指使林某某(另案处理)支取上述款项,并从中获利;7月19日,受害人王某被人以同样方式诈骗现金。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参与诈骗2起,诈骗金额共计29876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共计29900元。二被告人共计诈骗5万余元,被骗款项后被直接转入户名为“何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再分别转入户名为“曾某某”“吴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最终,被告人陈某帮助上线从“曾某某”的银行账户支取了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帮助上线从“吴某某”的银行账户支取了29900元,二被告人均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与上线人员共谋,帮助支取诈骗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二被告人分别与上线人员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帮助上线人员支取诈骗款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