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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害人丢命 肇事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8-06-21 17:11:10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半挂车追尾,造成乘车者死亡。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查,2017年10月24日00时28分,被告人杜某醉酒驾驶雪弗兰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碾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公里加900米处道路时,追尾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康宏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致杜某及其车上乘坐的张某某受伤,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被告人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车距,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高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公安机关将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被告人杜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乘车人黄某某报警,被告人杜某因本案事故受伤被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 0000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杜某予以谅解。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杜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杜某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