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ATM机上动手脚 制成伪卡盗刷现金 获刑3年零9个月
  发布时间:2018-07-10 17:42:44 打印 字号: | |
  一名江苏籍男子先在ATM机上安装用于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的盗录设备,再窃取客户信息和密码后交于上线人员制成伪卡,最后进行盗刷、转账、提现的犯罪行为,两个月内共刷取2.3万元。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

   经查,2017年8月,被告人蒋某将上线人员崔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摄像头、读卡器安装在某银行的ATM机上,窃取到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后交给崔某某。崔某某伪造出银行卡交给蒋某等人进行取钱套现。同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使用崔某某伪造受害人隋某某、武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康巴什支行ATM机上取款5500元,又于当日23时至次日零时,使用崔某某伪造受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分两次在中国银行康巴什支行ATM机上取款共4万元。

   被告人蒋某将上述赃款全部交给崔某某。截至案发,被告人蒋某共分得23000元。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某在东胜区某酒店被抓获,查获赃款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11年9月26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后于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受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且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酌情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