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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恶意欠债 老赖无处可逃
  发布时间:2018-07-11 17:44:05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人们对欠了钱却故意不还的“老赖”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但近年来,随着法律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打击,“老赖”们也再难以逍遥法外了。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书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苗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15年1月4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前夫张某某共同向民事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支付租赁费及迟延履行费共计53万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7日,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人杨某某的工资卡,并向其送达了冻结裁定书。但杨某某为规避执行,借口工资卡消磁向其单位某宾馆财务处以现金的形式支取了同年5月、6月共计8821.46元的工资,导致法院冻结工资以达执行的目的落空;同年7月4日,法院工作人员又向其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裁定,要求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向杨某某支付工资。同时,再次向杨某某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但被告人杨某某却多次以生活困难为由,与时任某宾馆总经理的被告人苗某某商议欲支取该预挂账户内的现金,后被告人苗某某在明知上述执行裁定的情况下,仍然于2017年1月23日同意杨某某支取该预挂账户的现金1万元。

   2017年6月20日,法院将该案移送至东胜区公安分局,被告人杨某某、苗某某一周后被传唤到案。当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单位账户归还现金1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的民事纠纷经协商已解决,二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苗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部分犯罪事实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就民事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终结相关判决的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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