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停车卸货挡住道路与人发生争吵,一名山西籍男子竟将对方的鼻子打伤,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经查,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因在东胜区富兴菜市场西出口南侧的巷口卸货挡路,引起受害人刘某某的不满而发生争执。后高某某挥拳打伤刘某某的鼻部。经鉴定,受害人刘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得到谅解。
再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抢劫罪,曾于2006年4月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