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一名男子趁人不备,从他人手机支付宝内转走2万元。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东胜区某五金劳保店内趁店老板刘某某不备,从其手机支付宝内转走2万元,全部用于购买游戏装备。次日,被告人赵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被盗现金被起获后发还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