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万元。
2009年6月10日,被告李某清向原告王某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因多次索要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李某清因借条中的借款人姓名写成了李某青而否认借款事实,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借据中的“李某青”是李某清本人书写,且被告李某清提供的鉴定比对样本签名中既有“李某清”又有“李某青”的写法,充分反映出被告书写的习惯和特点,确认“李某清”和“李某青”系同一人。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