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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 两男蹲进监狱
  发布时间:2018-08-03 15:50: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涉案被告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刑。

   4月11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假药罪对被告张某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居民)、郭某某(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居民)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擅自在甘草、辛夷花、白芷、苍耳子等中药粉末中添加“地塞米松”“扑尔敏”“维生素C”等西药制剂,制成“鼻炎丸”并对外出售。其中,以每袋45元的价格共计向被告人郭某某销售上述“鼻炎丸”2600袋,又以每袋12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其自制的“颈椎增生丸”20袋。 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以“鼻炎丸”每袋70元、“颈椎增生丸”每袋150元的价格向内蒙古、陕西等地患者进行销售。 2017年8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住所被抓获,办案民警当场查扣未售的“鼻炎丸”987袋,“颈椎增生丸”13袋。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鼻炎丸”“颈椎增生丸”均不符合规定。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对外销售“鼻炎丸”1613袋、“颈椎增生丸”7袋,销售金额共计113960元,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后,主动提供线索并配合民警捉拿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两天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处所被抓获,办案民警当场查扣未售的“鼻炎丸”100袋、“颈推增生丸”数袋。经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被查扣的“鼻炎丸”“颈椎增生丸”均系假药。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假药的数额共计12443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4万元;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责任编辑:倪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