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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锁入室盗得60元钱,正欲离开遇主人归来 暴力抗拒伤人 偷窃转化抢劫 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
  发布时间:2018-08-28 16:19: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吉林籍被告人因入室偷窃违法行为转化为抢劫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

   2017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趁受害人白某某家中无人之际,撬锁入室行窃,但只盗得60元现金。被告人娄某某偷窃得手后正欲离开,却在院门处遇到白某某。白某某发现娄某某一边呼喊“有小偷”,一边进行拦截。被告人娄某某推开白某某逃至巷内,又遇白某某的丈夫和小叔子的拦截、抓捕,遂施暴力抗拒,并顺手操起一块砖头将白某某的小叔子头部、口唇部打伤。很快,白某某的丈夫和小叔子将娄某某控制,并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娄某某抓获。经鉴定,受害人白某某的小叔子左侧鼻骨及右上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被告人娄某某行为之初确实施盗窃行为,但其之后的抗拒抓捕并致人轻微伤的行为转化为抢劫。转化抢劫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罪质均为抢劫,转化抢劫相比较于径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一般抢劫,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要稍轻于一般抢劫、行为危害性一般也不及一般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对被告人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倪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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