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包头籍男子以可以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为由,先后诈骗5人共计16万余元。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称其有能力帮人办理信用卡,但须对方有消费贷款记录为由,要求受害人办理分期贷款购买手机,先后骗取受害人曹某某现金4137元、王某某现金2105元、马某某现金1405元、白某某现金2460元、粱某某现金69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孙某多次诈骗,数额共计16987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诈骗罪曾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拘,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止。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10月23日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未判决,且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