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山西籍男子谎称自己在公安局有熟人,以能帮人办事为由多次诈骗他人钱财。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谎称自己系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总经理、股东,已雇人将骚扰刘某某的人打伤,又以筹钱托人跑关系摆平其与刘某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一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共计326350元。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日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