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经查,2018年1月份,被害人王某某欲为鄂托克旗某公司购买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多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廊坊市文安县),刘某某谎称其系内蒙古九发合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股东马某,有能力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害人王某某于同年1月19日通过其公司出纳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账户内转账合计4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当日即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谷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后失去联系。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北省文安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40万元已全部退赔,并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获得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