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王某分别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依法判刑。
经查,2015年至2017年3月期间,鄂旗籍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通过淘宝网购买气枪配件后自行组装、改装为枪支,不但购买铅弹模具、化铅盆、铅块等工具自制气枪铅弹,还提供场地、工具等帮助被告人任某制造铅弹数千发。2017年3月,东胜区公安分局民警针对物流园区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线索,于同年7月3日将王某某抓获,并在其住所处、工作单位的仓库内查获气枪铅弹3177发及多把枪支、枪支散件。经鉴定,所查获的枪形物体中属于枪支的有5支。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主动供出被告人王某曾向巴彦淖尔籍男子任某、时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线索,后在侦破王某非法买卖枪支案时,被告人任某于同年7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办案民警从其住处查获气枪铅弹4130发、枪形物体1个。经鉴定,上述4130发子弹适用5.5mm制式气枪,均属于自制气枪铅弹,枪形物体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
另查明,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鄂旗分别以1.5万元、1.8万元的价格向任某、时某某出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各1支,后时某某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王某某被抓,将其向王某购买的气枪拆卸后扔进位于宁夏银川市区的河内,公安机关据此在时某某的带领下将扔进河里的枪支散件12件扣押,该部分散件可以组装成1支完整的枪形物体,经鉴定,该枪形物体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来到东胜区公安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组装、拼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任某违反国家关于弹药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为被告人任某制造铅弹提供场所和工具,对任某的制造行为未予以制止,而是提供帮助并予以放任,与任某非法制造铅弹的犯罪事实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枪支并获取利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中的“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法,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被告人王某买卖枪支的事实并经查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均系自首,对该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任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3.3万元,依法上交国库;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工具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