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经查,2月6日凌晨2时许,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被告人玉某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采用拳打脚踹的方式将受害人高某等人停放于东胜区世纪公馆东门前停车场的奥迪A3轿车等6辆车的后尾灯及后备箱损坏。经认定,被毁损财物价值4000余元。案发当日,被告人玉某某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玉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4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